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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65.com地质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时间:2006-05-23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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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支队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处违法案件,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制定本程序。

一、立案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案件,本部门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范围。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办案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二、调查

立案后,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全面事实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需要停止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送达《停业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完结后,办案人应写出调查报告(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地址、案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文、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等)。

三、集体讨论

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处罚结果,做好案件讨论笔录,并由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字,然后由办案人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告知、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办案人应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

五、听证

对于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5000元以上)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价值(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元以上),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本局应当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听证会应由非本案调查人组织,并做好听证记录。

六、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

根据集体讨论和举行听证情况,由办案人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支队领导签字后,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给当事人,并填写好送达回证。

七、备案

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10日内,应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委托及备案制度规定,进行备案。

八、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支队应监督被处罚人及时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内容。办案人应将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如实记入执行笔录。

九、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支队审批后,对案件予以结案。

十、归档

案件结束后,办案人员应按照相应的顺序(卷内目录、立案审批表、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回证、执行笔录、结案报告等)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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